关于申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通知
作者:英语系 时间:2015-06-11 点击数:
为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经国务院同意,中央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务院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教育部办公厅为贯彻落实以上两个文件,于近日发出了“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教学厅函【2010】31号),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创业证》(以下简称《创业证》)发放的对象、流程和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申领程序和监督管理
(一)学生申请。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上传的电子照片需为适合发证的近期一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白色、蓝色或红色的纯色背景,人像清晰),其中创业项目简介必须包含内容:
1、“项目名称或公司名称”;
2、“主营业务”;
3、“简要说明项目特色”。
(二)学校审核。所在高校对毕业生网上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提交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
(三)省级核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高校审核通过学生进行创业证复核,审核通过的毕业生注明“已核发”。
(四)证书领取。创业证核发后,由学校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领取表》,经就业工作部门签字、盖章后集中到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领取创业证。
(五)规范管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国家教育行政门部统一样式并印制(带防伪标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若遗失或损毁,高等学校应依申请及时补发、换发。
武汉大学珞珈学院《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管理部门:就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