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集锦

作者:英语系 时间:2015-06-11 点击数: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

武政〔2013〕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开发大学生人才资源,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将武汉打造成为就业充分、创业方便、发展自主、居住舒适的大学生梦想之城,实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吸纳、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

  (一)完善博士和博士后高端人才引进机制。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导向的博士人才,提供为期3年、每月最高2000元的政府资助。对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期满未就业的博士后科研人才,可在编制范围内,优先聘用,同时可申请博士资助。

  (二)建立“大院名校”优秀高校毕业生吸纳、引进机制。加大对国内“985”、“211”等重点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的引进、储备力度,对来汉发展的可先落户后就业。积极吸纳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硕士毕业生。对紧缺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才,各区、各用人单位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制定吸纳人才的激励政策,引进留住人才。

  (三)建立紧缺型高技能高校毕业生吸纳、引进机制。稳步扩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技能人才储备规模,将职业技术院校取得初级、中级技能资格的高校毕业生以及职业技术学校汽车、钢铁、石化、物流等紧缺型专业初级专业技能毕业生,纳入先落户后就业的激励政策范围,由市、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纳入集体户口管理,2年内实行免费档案托管。

  (四)优化海外留学人员吸纳、引进机制。成立市留学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与市人才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为留学人员提供接待、身份认定、档案管理、就业推荐、创业咨询等服务。对吸纳、引进来汉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均可凭教育部留学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在我市落户。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基层、服务企业发展

  (一)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引进高校毕业生。劳动密集型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或者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到2014年底之前,对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鼓励基层用好高校毕业生。统筹实施“到村任职”、“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吸纳引进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基层从事教育、卫生、农业和扶贫工作,以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建设和经济发展。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所服务的事业单位可在编制内直接招聘为正式职工。对服务期满2年并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我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用)。

  (三)拓宽服务领域用活高校毕业生。保障重点项目、重点产业留住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文化、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社会管理等领域内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服务性岗位,每年通过公开招录、招聘的方式,引进一批高素质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人员,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服务领域。

  三、大力倡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在汉创业发展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创业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投入100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重点用于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创业项目的资助、创业企业的服务、创业大赛的推动和创业典型的宣传等。同时,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有关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等政策措施。力争“十二五”期末,全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率和以创业带动就业人数位居全国前列。

  (二)完善多元化的创业投(融)资扶持体系。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创业的作用,设立额度为10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在武汉地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充分发挥市级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助推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积极作用,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入园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内的,由市科技局按照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孵化器单独或者联合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对在孵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给予风险投资,市科技局按照创业种子资金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补贴按照规定至2016年12月31日截止。

  (三)积极搭建立体化的创业孵化平台。重点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321工程”,即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吴家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国家级开发区为主体,每个开发区负责建成3家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每个中心城区至少建成2家区级高校毕业生孵化基地,每个新城区至少建成1家区级高校毕业生孵化基地。积极鼓励武汉地区高校依托自有资产建设大学生科技创业园,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咨询、创业孵化服务。

  (四)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服务。充分发挥大学生创业俱乐部的示范作用,定期举办武汉大学生创业高层次论坛,组织“创业在武汉”高校行、“大学生创业大讲堂”等公益性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等相关单位要共同组织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积极推进创业实训,对贫困家庭(享受低保)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成功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积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类服务

  (一)实施更加宽松的就业和流动政策。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均可以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取消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变更就业单位的改派手续;取消高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工龄按照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计算认定。

  (二)推进新就业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服务。将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基本住房保障范围,可采取由就业单位集中组织申请、参与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的方式,缓解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的阶段性住房问题。鼓励各区、企业、事业单位通过自建自筹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重点解决在本区、本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住房问题。

  (三)大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继续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新建一批“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对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任务的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由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贴,最长补贴6个月。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援助体系。武汉大学生就业市场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校园招聘”、“企业高校行”、“送岗进校园”和各类就业招聘等活动,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公益性服务。引导和帮助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招聘、培训、创业等服务,并按照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做好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登记工作,积极开展免费就业推荐工作。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充实完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教育、国税、地税、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工商联,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指导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同时,要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典型事迹,市人民政府将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8日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鄂人社规【2012】5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团委: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和《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等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设立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制定了《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共 青 团 湖 北 省 委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决策部署,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和《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等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设立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项目资金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在湖北创业发展。

第四条扶持对象为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毕业3年以内(含毕业年度),在湖北省内创业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同一扶持对象不得重复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第五条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第六条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分别给予2万元至20万元资金扶持。扶持标准分为8个档次: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15万元、18万元和20万元。具体扶持金额由省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专家评审团(以下简称“评审团”)确定。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节能降耗、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实体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8万元。对申请扶持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通过评审答辩。对获得省级青年创业大赛奖项或风险投资机构已经承诺投资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实际资助额度由评审团确定,原则上项目扶持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国家规定依法在湖北省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二)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毕业3年以内(含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三)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四)处于创业初期,有完备的创业实施计划;

(五)管理团队能力较强,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

(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要求,市场前景良好,具有带动就业能力。

第八条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商业计划书;

(三)申报人身份证和毕业证(毕业年度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无不良信用承诺书、无违法记录承诺书;

(六)对申请表中所反映部分数据、内容的证明材料(涉及国家限制行业和领域的,需有相关资质证明);

(七)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团委提交申报材料,毕业年度在校高校大学生可向高校团委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收集:各地县(市、区)团委会同人社部门,高校团委会同高校就业机构,对申报的项目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初审,确保创业项目和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团省委汇总各地、各高校报送的项目,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专家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大专院校、专业行业协会、风险投资机构或企业等相关专家,组建评审团,进行项目评定,确定扶持金额,具体由团省委组织。对申请扶持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条原则上不接受零散、单个项目申请。

第四章 公开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根据评审团意见,制定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扶持项目目录,具体包括扶持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扶持金额等,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团省委拟定资金申请报告,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扶持资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共同管理.团省委负责起草年度申报工作通知,组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专家评审团,开展宣传发动、项目征集汇总,拟定资金拨付申请,并负责组织评审及后期跟踪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扶持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需要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必须诚实守信,所提供的各项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对在项目申报目录中的信息,必须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在申报或资金使用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团省委每年对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团省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各市州团委、各高校可参照此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申报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武人社发〔2013〕52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2013〕31号)文件精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吸纳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

建立健全以吸纳引进博士高端人才、“大院名校”高校毕业生,紧缺高技能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为重点的人才引进机制。力争每年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10万人以上。

(一)完善博士和博士后高端人才激励机制。每年资助100名企业、事业单位的优秀博士,资助金额每月最高2000元,资助三年,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做好推荐和吸纳引进工作。

(二)加大对“大院名校”高校毕业生引进、储备力度。对 “985”、“211”等重点院校愿意来汉发展的毕业当年内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可与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先储备后就业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紧缺型高技能毕业生的吸纳引进机制。将符合我市紧缺技能人才条件的大、中专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纳入我市接收毕业生就业和人才引进范围,在我市企业就业的按照程序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四)优化海外留学生吸纳、引进机制。对来汉创业、就业的回国留学人员,凭教育部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工作就业报到证,按照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到市毕办、公安部门办理就业和落户等相关手续,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应做好就业、创业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中小企业就业

(一)大力推进基层服务项目。认真做好“到村任职”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选拔、接收、管理、考核、信息更新等服务工作。服务期间要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和养老、医疗、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按当地城镇职工参保办法规定执行)。对在我市服务期满2年并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三年内报考事业单位,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用);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要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并将报市“三支一扶”办备案。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所服务的事业单位可在编制内直接招聘为正式职工。对各类公益性岗位和服务性岗位,各区要加大开发力度,通过公开招录招聘方式,引进一批高校毕业生。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相应的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障服务。

(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小企业就业。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对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各类补贴,要及时足额发放。

(三)引导毕业生服务重点项目、重点产业。充分发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大力吸纳人才。对通用汽车工业园、80万吨乙烯、武钢三冷轧、三硅钢等我市一批重点项目和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吴家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化工新区等开发区企业,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上门,做好服务对接,并优先资助在重点项目、重点产业就创业的博士等高端人才。

三、实施宽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流动政策

进一步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2013〕31号)文件精神,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就业流动环境。

(一)放宽毕业生留汉落户条件。取消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我市就业、创业的,符合以下条件,均可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并可将户口落户武汉:

毕业2年内在我市就(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新城区生源在中心城区落实就业单位,属普通高校和普通中专学校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属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毕业一年内的毕业生。非武汉生源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属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毕业当年内的毕业生;属武汉地区普通中专学校,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见附件1)范围,毕业当年内的毕业生。

(二)简化毕业生流动手续。取消已就业毕业生变更就业单位的改派手续;毕业生到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后,再流动时不再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均按人才流动(调动)程序办理;取消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办理人才流动(调动)手续时,不再将转正定级手续作为必备材料。

(三)规范入职手续。对被我市招录为公务员和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且不符合按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或不具备调配条件的社会人员,档案在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其档案内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调动的必备材料,工龄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年限计算认定。

四、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力度

(一)实施创业项目资助。根据《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进行资助。重点资助符合武汉市产业发展导向和促进带动就业的创业项目。各区人社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本区各类创业园区和个人申报的创业项目,并做好材料的初审工作。武汉地区高校在校大学生创业项目由学校直接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负责了解本区获得项目资助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建立多样化投(融)资体系。广泛吸引各类资本助推高校毕业生创业,市人才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10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为在汉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各区要结合实际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融资风投服务。

(三)积极搭建创业孵化平台。加快建设一批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功能完善、承载能力较强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各区人社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创造条件,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力争至2013年底,每个区至少建成一家。鼓励武汉地区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的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咨询、孵化等服务。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推进“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继续在我市重点发展领域,每年新建一批见习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创造条件。各区可结合本区企业实际,积极申报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对承担见习任务的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由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见习基地管理,严格见习补贴资金审核,建立见习基地退出机制。市人社局、财政局将对见习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推进新就业毕业生住房保障服务。各区人社部门要协调房管等部门,做好新就业毕业生基本住房保障的服务工作。在我市新就业的高校和中专毕业生,可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工作的通知》(武房保障发〔2013〕5号)的申请条件,由用工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

(三)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及时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依托基层服务平台,一对一地开展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要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对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应按规定给予补贴。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市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健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机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工作政绩考核内容,把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把工作做到前面,切实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切实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有所提高。

(二)加强信息统计,掌握就业形势。各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统计制度,要指定部门,健全队伍,专门做好高校毕业生的供需、就业、未就业登记、就业创业培训、就业见习、就业援助、就业市场等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掌握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每年的7月31日和10月31日,向市毕办报送工作和统计数据情况,并形成制度。

(三)加强协调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要强化与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意见,做好宣传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省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湖北跨越式发展的客观需要。我省是科教大省,高校毕业生规模大,预计在“十二五”期间,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继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科学发展、尊重人才、维护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狠抓落实,不断提高我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为促进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稳定基石。

(二)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省“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多渠道开发岗位,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服务,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努力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力争每年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年底总体就业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三)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农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四)建立市场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体系。各地要及时发布和宣传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领域的人才规划,完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围绕我省现代农业、新型工业、现代服务业特别是装备制造、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和贫困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各地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农技、农机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要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各专门项目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工作2年以上,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用)。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就业服务。自2012年起,省直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切实做好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新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主要从免费师范生、特岗生和资教生中招聘录用。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岗位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兵役工作。

(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牌确认,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对于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状况,见习补贴实行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见习基地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见习基地,支付给学生见习期间的报酬,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应积极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加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限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设专门窗口,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各高校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对属于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困难家庭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免收其报名费和体检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要根据他们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专门的就业扶持措施。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十一)落实和完善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积极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专门用于资助大学生创业以及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认定、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等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市、州、县要设立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同时鼓励各类社会、民间和企业资金参与,引入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大学生创业引领基金,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帮助1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带动5万人就业,培育1000家创新型创业企业,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

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创业的作用。全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便捷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开展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从事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内、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进行“捆绑式”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创业培训”的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当地信用社区从事创业活动,申请小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含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前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国家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场所限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创业的大学生开放,除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外,其他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准予办理筹建登记。对大学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鼓励大学生创办公司。大学生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许实收资本“零首付”;在其他区域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许实收资本“零首付”。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创业的大学生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大学生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十三)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业类课程,不断完善创业教育教学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建立创业导师队伍,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定期举办高水平的大学生创业竞赛,鼓励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在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在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为其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服务,连续3年免收不超过100m2的场租费用。

(十四)稳定灵活就业。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四、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全面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就业指导。各高校要把培养提升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提高毕业生适应市场和社会需求的能力。同时要建设培养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大学生就业专职指导教师纳入专业技术岗位,参加职称评审。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指导进高校”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指导活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调整就业预期,不断提高就业成功率。鼓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高校延伸。

(十六)强化就业服务。各地区、各部门及高校要不断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就业信息网络,加强工作协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企业进高校”、校园专场招聘会、供需洽谈会和开展网络招聘、就业指导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效、便捷、真实、安全的就业信息服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并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逐步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有效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

(十七)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建立健全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夯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

(十八)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全省各地应取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地、创业地办理城镇落户手续。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户籍管理制度,妥善解决高等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问题。要在审核确认并通过互联网公示集体户口单位或机构名称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避免虚拟地址空挂户口。

(十九)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公安、工商部门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规范网络求职行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五、强化责任,努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二十)强化目标责任,实现齐抓共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确定目标任务,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各相关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各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各项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继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

(二十一)落实保障机制,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树立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省政府将根据工作落实情况,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多渠道筹集安排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展开。要针对经营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兼顾行业稳定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护创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鼓励创业企业扩大就业规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劳务输出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七)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八)加大培训力度。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九)提高培训质量。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健全服务组织。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

(十二)完善服务内容。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十三)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十四)强化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促进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重点指导推动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建设创业文化,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特别是面对失败不屈不挠成功实现再创业的典型,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大学生是我市最具创新活力和竞争优势的人才资源。为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成大学生成就创业梦想的首选基地,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促进创新、创业、扩大就业中的作用,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大学生创业“青桐”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大学生创业。市人民政府每年奖励100名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先锋;鼓励在汉高校允许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学生休学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其创业时间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

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大学生创业苗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大学生创业特区,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配套服务。鼓励和支持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与高校合作建设大学生创业园或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

三、对在校大学生或者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的创业企业,初次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的,第1年给予房租全额补贴,第2—4年连续3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50%。

四、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市天使投资基金、创业种子资金,发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各区、孵化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与创业种子资金,专门用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大学生初创企业。

五、设立2000万元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其中市科技局每年从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10—20万元无偿资助;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武政[2013]31号)精神,市财政每年安排的1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资助大学生创业项目,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六、我市设立的1000万元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重点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的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为2年,并由财政全额贴息(包括基准利率上浮利息)。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全额担保费补贴;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七、对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对单个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风险补偿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承担60%、区级财政承担40%。

八、对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大学生初创科技企业,其3年内缴纳税收市、区留成部分,由财政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研发投入。

九、积极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与辅导服务,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面向特定大学生创业群体的服务能力。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科技创新创业导师团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的大学生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深入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校园行、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学生创业论坛等宣传培训活动,所需费用从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建立健全大学生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安居乐业”的创业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纳入我市基本住房保障范围,由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规定集中组织申请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和支持各区、工业(产业)园区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设和筹集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解决创业大学生的住房困难。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2日

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意见的实施导则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3〕14号)精神,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促进创新、创业、扩大就业中的作用,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意见的实施导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5日

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意见的实施导则

市科技局2013年9月

一、申报武汉市“大学生创业先锋”

政策标准市人民政府每年奖励100名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先锋;给予每名大学生创业先锋3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3〕14号)、《武汉市“大学生创业先锋”评选奖励办法》(武科政〔2013〕135号)

奖励对象在校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以下同)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

申报条件(1)个人已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2)创业企业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3)已有技工贸收入

申报材料(1)申报表;(2)创业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入孵协议;(3)大学生学历证明;(4)企业技工贸收入证明、吸纳就业人员证明

受理时间每年9月—10月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27-65692204 027-65692134 邮箱:kjjfgc@163.com

二、申请大学生创业场地

政策标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大学生创业苗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大学生创业特区,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和基础设施配套服务

支持对象大学生(在校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或暂未注册公司的大学生个人或创业团队

申报材料(1)申报表;(2)创业大学生学历证明;(3)如已注册公司,请提供大学生创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各区(开发区)科技局,联系方式附后

协调单位: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电话:027-65692204

三、申请大学生创业孵化场地租金补贴

政策标准对在校大学生或者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的创业企业,初次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的,第1年给予房租全额补贴,第2—4年连续3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50%

支持对象全市已纳入备案管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机构

申报条件根据本条政策已为大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免房租或减房租

申报材料(1)申报书;(2)创业大学生学历证明;(3)如已注册公司,请提供大学生创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入孵协议(须包含租用面积和租用价格);(5)租用对象出具的减免房租证明

受理时间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补贴申报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27-65692204 027-65692134 邮箱:kjjfgc@163.com

各区(开发区)科技局,联系方式附后

四、申请市级天使投资和创业种子基金

政策标准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市天使投资基金、创业种子资金,发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各区、孵化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与创业种子资金,专门用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大学生初创企业

政策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3〕1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基金暨种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3〕125号)

支持对象大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

申报条件(1)所属领域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高新技术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2)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知识产权权属应清晰,有完整的创业计划

申报材料(1)申请表;(2)公司章程、批准证书及成立、组建有关的批文及相关基本证照、各种资质及相关证书;(3)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企业现状说明(发展阶段、产品及技术、市场、股权结构等);(5)主要股东及核心管理团队介绍;(6)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7)有关企业股权变更、对外担保等重大事宜的说明;(8)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未来三年经营预测;(9)融资方案及退出安排;(10)企业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以及重大销售合同

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汉市科创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27-65692416 邮箱:WKT_2013@163.com

市科技局投融资与条件财务处电话:027-65692143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电话:027-65692204

五、申报大学生技术创新项目

政策标准市科技局每年从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10—20万元无偿资助。

支持对象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

申报条件(1)正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含技术秘密即专有技术)

申报材料(1)申报书;(2)创业大学生学历证明;(3)大学生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4)入孵协议;(5)技术创新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时间每年4月集中受理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27-65692204 027-65692134 邮箱:kjjfgc@163.com

六、申报大学生创业项目

政策标准市财政每年安排的100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符合创业资助条件的创业项目给予5-20万元的无偿资助

政策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3〕1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武政[2013]31号)

支持对象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武汉市范围内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经营户

申报条件(1)在武汉市范围内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经营户;(2)创业项目符合武汉市产业发展导向或带动就业能力强;(3)有完备的创业实施计划,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运作良好的团队;(4)创业项目在技术上要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较为成熟的商业经营模式和市场前景

申报材料(1)《武汉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2)创业大学生的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和学生证);(3)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申报项目计划书

受理时间每年8月——10月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电话:027-85772822 邮箱:whdxscy@163.com;

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部电话:027-82786300 027-82782129

邮箱:101941546@qq.com

七、申请大学生创业企业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

政策标准设立的1000万元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重点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的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为2年,并由财政全额贴息(包括基准利率上浮利息)。

支持对象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近3年高校毕业生(含武汉地区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

申报条件(1)在我市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中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校生须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申报材料(1)《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登录武汉人才网(www.job98.com)下载);(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居民身份证或《武汉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同时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5)入孵协议;(6)贷款使用及还款计划;(7)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部

电话:027-82782129 027-82812204

八、申请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担保补贴

政策标准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全额担保费补贴;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0万元。

支持对象大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

申报条件(1)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2)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已获得银行贷款并支付担保费

申报材料(1)申报书;(2)创业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入孵协议;(4)创业大学生学历证明;(5)担保合同、银行到帐证明单;(6)已支付担保费用的证明

受理时间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年度的补贴申请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27-65692204 027-65692134 邮箱:kjjfgc@163.com

九、申请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风险补偿

政策标准对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对单个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风险补偿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承担60%、区级财政承担40%。

支持对象风险投资基金公司

支持条件已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并已完成股权变更

申报材料(1)申报书;(2)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被投大学生创业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入孵协议;(5)创业大学生学历证明;(6)投资合同、到款证明、股权变更等证明材料

受理时间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年度的补贴申请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27-65692204

各区(开发区)科技局,联系方式附后

十、申请大学生创业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政策标准对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大学生初创科技企业,其3年内缴纳税收市、区留成部分,由财政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研发投入。

支持对象大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

申报条件(1)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2)企业有缴税;(3)上年度有研发投入

申报材料(1)申报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上年度缴税总额及缴税证明;(4)上年度研发投入证明

受理时间每年5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补助申请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各区(开发区)科技局,联系方式附后

协调单位: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电话:027-65692204

十一、申请大学生创业培训辅导

政策标准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科技创新创业导师团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的大学生创业孵化服务体系

支持对象已开展创业的大学生或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

申请方式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孵化器管理机构(或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培训辅导申请

组织培训孵化器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培训辅导的大学生情况组织培训专场,或组织参加由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

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各区(开发区)科技局,联系方式附后

协调单位: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电话:027-65692204

十二、申请大学生创业培训经费补贴

政策标准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校园行、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学生创业论坛等宣传培训活动,所需费用从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支持对象大学生创业培训活动组织单位

申报条件(1)已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活动;(2)有实际开支

申报材料(1)大学生创业培训年度情况(含培训次数,历次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数);(2)历次培训证明材料(培训通知、签到表等);(3)申请补贴经费的支出证明

受理时间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年度的补贴申请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27-65692204 027-65692134 邮箱:kjjfgc@163.com

十三、申请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

政策标准建立健全大学生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安居乐业”的创业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纳入我市基本住房保障范围,由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规定集中组织申请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

支持对象创业大学生(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六年以内)

申报条件(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2)申请人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六年;(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4)申请人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

申报程序(1)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核查有关情况后集中报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3)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审核

申报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和汇总表;(2)申请人身份户籍证明及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3)收入情况;(4)入孵协议;(5)申请人在本市住房情况证明

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

协调部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住房保障处电话:027-85482311

各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电话: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027-67880552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信局027-84891019

江岸区科技局 027-85690090

江汉区科技局 027-85709741

硚口区科技局 027-83426317

汉阳区科技局 027-84468594

武昌区科技局 027-88936263

青山区科技局 027-59357291

洪山区科技局 027-87374390

蔡甸区科技局 027-69813727

江夏区科技局 027-81568543

东西湖区科技局027-83244366

汉南区科技局 027-84857456

黄陂区科技局 027-85916762

新洲区科技局 027-86916216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武政〔201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建设国家创新中心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创新、创业、扩大就业中的作用,着力推动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支持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12年底,全市各类孵化器数量达到10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力争到2016年,全市各类孵化器数量达到15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其中,国家级孵化器达到20家,省级孵化器达到35家;专业孵化器占25%以上;在孵企业达到1000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000家以上。

  二、扶持措施

  (一)设立市级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在市长支持经济建设发展统筹整合资金中安排3500万元用于孵化器建设,市科技局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每年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

(二)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对新组建的孵化器,按照其孵化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60%,区级财政承担40%。

  (三)鼓励孵化器合作共建或者自建专业和特色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孵化器自身平台建设年度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60%,区级财政承担40%。

  (四)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对新列入的省、市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五)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于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每认定1家,一次性奖励孵化器10万元(培育单个企业不重复奖励)。

  (六)鼓励孵化器单独或者联合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重点支持在孵企业的创业发展。按照创业种子资金对在孵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每家创业种子资金公司的风险补偿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60%,区级财政承担40%。

  (七)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含)以内的,对在孵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担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八)深入实施初创科技企业培育工程。对孵化器内的初创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助。

  (九)提高孵化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对政府主办孵化器的管理团队,提高其收入水平及政治待遇;对社会力量主办孵化器的管理团队,可实行股权激励。每2年对市级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获得市级优秀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十)加强孵化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技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建立孵化器研讨、培训与信息交流网络,对全市孵化器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培训,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列支。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基金暨种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3〕1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基金暨种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4日

   武汉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基金暨种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促进武汉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和促进大学生、科技人员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武汉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基金暨种子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种子期或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业个人提供股权投资、履约投资,以及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为规范基金管理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技术创新与经营模式创新能力的种子期和初创期的在孵企业及科技创业个人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条  基金总规模为3亿元,其中首期规模为1亿元。资金来源主要是: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市本级财政资金,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及有意开展天使投资的社会资金。

  第四条 基金由武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其他出资人采用有限合伙制共同设立,并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即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存续期暂定为10年。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出资不少于实收资本的1%。

  第二章 投资对象及投资方式

  第五条 基金重点投资于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且在武汉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或者创新创业拟发起设立的入孵企业。具体条件如下:

  (一)所属领域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高新技术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二)在孵科技型企业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原则上成立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企业运作规范。

  (三)拟设立入孵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毕业生及其他科技人员;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有完整的创业计划。

  第六条 基金根据企业成长的种子期、初创期不同阶段,采取股权投资或者履约投资方式运作,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增资扩股、股权受让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七条 企业成长的种子期、初创期不同阶段认定,除具备第五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一)种子期:1、创新创业拟发起设立企业;2、企业主要技术还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形成销售;3、企业有产品试销,尚未形成成熟的盈利模式;4、企业有产品销售,但收入少于支出,尚未盈利。

  (二)初创期:1、企业在技术创新及经营模式创新上特色明显,有一定的业绩;2、企业已有稳定盈利模式,开始由研发中试阶段向批量生产及销售发展。

  第八条 基金按照被投资企业规模、发展阶段等实施差别化投资:对处于种子期的单个企业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对处于初创期的单个企业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基金不为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九条 基金为符合种子期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履约投资,企业单笔资金原则不超过30万元,个人单笔资金原则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履约投资总额原则上应当不高于基金总额的10%。

  第十条 基金存续期内对各区企业累计投资额不低于该区出资额的2倍。

  第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抵押、担保、股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未转让及配售部分除外)、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闲置资金可存放于银行或者投资于国债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中市本级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委托武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出资人。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立专项托管账户,接受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监督,并按照要求提供月度报表。

  第十四条 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投资流程管理制度,由项目经理根据基金的投资计划,收集拟投资企业信息,并经过筛选、评估立项及尽职调查等程序,形成投资建议书。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审定基金拟投资项目和基金所持有股权(或者其他权益)的出售。

  投委会成员为5人,由基金管理人推荐3人,基金主要发起人推荐2人,最终人选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可委派非常设委员,对基金的投资区域、投资对象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督。投委会严格依照《项目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工作。《项目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拟定,报合伙人大会同意后生效。

  第十七条 投委会会议以通讯或者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作出决策需全体委员同意;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作出决策需2/3以上委员同意;对项目退出作出决策时,实行简单多数制。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委会的决策,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合同等法律文书,并根据投资合同向托管银行发出划款指令。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指派专人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可通过派出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并对被投资企业提供战略规划、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但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将投资情况、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报基金办及各合伙人。

  第四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条 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5年,在约定投资期满或者提前退出时机出现时,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情况拟订退出方案,报投委会决策。退出决策形成后,由基金管理人实施退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基金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投资合同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合同;投资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同等条件下,按照基金中社会资金出资人、其他出资人的顺序转让出资。被投资企业若破产或者清算的,基金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者收回剩余资金和资产。

  第二十二条 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先提取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其中20%奖励给基金管理人,80%向全体合伙人分配。市本级财政资金所得应当存入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户,由基金办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运行满3年后,由市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天使基金部分,允许优先转让社会资本投资人。允许社会资本投资人将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初始投资额转让给基金主要发起人。

  第五章 支出、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四条 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年管理费为实收资本总额的2%。管理费用于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营支出、项目投资产生的中介费用及薪酬和奖励等。

  第二十五条 对基金的考核,应当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基金出现年均10%以下亏损;超过10%的,以基金管理人应分得的剩余资产进行弥补,基金管理人弥补的亏损额以其应分得的剩余资产额为限。支持基金申请各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十六条 基金办于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对基金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投资对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投资进度:基金年度新增投资额达到实到资金总额的30%以上(基金成立当年按月均计);

  (三)投资组合:对种子期企业投资额度占当年度投资余额达20%以上;

  (四)投资效果:被投企业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团队建设及成长性等;

  (五)投资管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决策。

  年度考核合格的,由基金办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管理团队予以当年基金投资余额1%的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若考核不合格且有重大失误的,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并可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基金出现投资损失时,若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及项目相关人员不承担投资损失责任:

  (一)投资前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必要及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二)投资项目已经过投委会审议通过;

  (三)已办理了投资相关的法律手续;

  (四)投资完成后,对项目进行了有效跟踪管理并定期汇报项目运行情况;

  (五)项目发生风险时,能够及时向基金合伙人及基金办反馈并采取有效措施;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损失。

  第二十八条 由于被投资方提供虚假信息,采取欺骗手段、误导投资决策导致投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追究被投资方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证据表明,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损失发生后,未及时报告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中财政专项资金部分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基金办对基金的政策目标、执行效果及基金运作等实施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和半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基金办提交基金年度和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市科技局承担基金办职责。

  第三十三条 基金办责成武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会同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利用财政资金开展天使投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基本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申请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

1、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近三年(含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或合伙创业,依法取得个体或合伙经营工商营业执照;

2、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

3、若有未结清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其他个人贷款,则需出具原贷款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书。

二、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申请学生登录武汉人才网(www.job98.com)下载下列小额担保贷款表格及材料。

采取第三方反担保的申请人下载下列表格及材料:

1、《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2、《武汉市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审批表》(一式四份)

3、贷款使用及还款计划(一式四份)

4、第三方担保人责任告知书(一式四份,如采取房产担保则无需此材料)

采取房产作抵押的申请人下载下列表格及材料:

1、《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2、房产抵押贷款使用及还款计划(一式四份)

(二)填写以上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下列1-7项材料,创办企业提供下列1-10项材料)

1、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2、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档案托管证明原件;

3、《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的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4、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5、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副本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6、担保人身份证、结婚证、工作证和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份(如采取房产抵押担保则无需此材料);

7、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8、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决算(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用提供)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9、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零首付企业不用提供);

10、公司章程及协议、股东会议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计复印件。

(三)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人提供资料后,对申请人的资料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估,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人因申请资料不完备补办手续和材料所需时间)向市级担保机构提出推荐意见。

(四)贷款担保机构确认借款人的信用、经营状况、反担保形式等符合规定后,向经办银行出具《贷款担保承诺函》;

(五)经办银行在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确认贷款担保额度、期限、用途、贴息、还款能力等符合规定后予以放贷。

高校毕业生创业申请个人贷款,也可按《武汉市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实施办法》(武人社规【2009】2号)中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区级担保基金担保贷款。

三、申请贷款须知

1、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原则上每人最高不超过7万元,合伙创业者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可展期一年);

3、贷款利息: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4、还款方式:分期还款和一次性还款,由借贷双方商定;

5、二次贷款:对已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并按期还清贷款的毕业生,可享受两次贷款优惠政策,但两次贷款的发放间隔期(计第一次贷款的发放时间与第二次贷款发放时间之间连续计算的时间跨度)必须在两年以上,具体操作与第一次贷款相同;

6、第三方担保人条件:有本市常住户口、固定住所及稳定职业,月薪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者均可为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已婚担保人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签章进行担保。原则上一名担保人只能为一名贷款人提供担保;

7、对尚有未结清其他个人贷款的申请人在呈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材料时要提供原有贷款的还款计划。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6、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版权所有 © 2007-2020 武汉晴川学院 鄂ICP备10004916号